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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7月4日 星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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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手时索要“青春损失费”
法官称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

  □晚报记者 马治卫

  

  本报讯 商水县大武乡女子花花(化名),经人介绍与本乡青年王奎(化名)相识后没办理结婚证同居,不久不愿再与王奎继续生活。当王奎索要其彩礼时,花花以要求赔偿“青春损失费”为由拒还彩礼。近日,商水法院判决花花退还彩礼款36400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。

  

  案情

  2010年,家住商水县大武乡的花花经媒人介绍,与本乡青年王奎相识。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,按照农村风俗,2011年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。期间,花花共收受王奎彩礼款52000元,其中定亲礼10000元,“押喜”36000元,上车礼6000元。婚礼第二天,花花借故离开王奎家。花花的家人把其送回王奎家2天后,花花再次离开王奎家,再也没回去。

  

  审理

  无奈,王奎一纸诉状把花花告上法庭,要求追回彩礼。庭审中,花花提出索要“青春损失费”,拒绝把彩礼归还给王奎。商水法院审理认为,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他人财物,如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,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。本案中由于双方已共同生活3天,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,以36400元为宜。被告的嫁妆属婚前个人财产,应归其所有。被告要求原告赔偿“青春损失费”,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

  说法

  审理此次案件的法官介绍说,“青春损失费”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语。在现实生活中,很多年轻女性离婚时往往要求男方赔偿“青春损失费”。其实,“青春损失费”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,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,所以在离婚诉讼中,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其“青春损失费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而且青春双方都有,如女方有权向男方提出要求赔偿“青春损失费”,则男方同样有权向女方提出赔偿来相抵。众多索要“青春损失费”的案件,都是以败诉告终。当然协议离婚除外,法律对此没有限制。但是根据《婚姻法》第46条的规定,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  线索提供 袁茏

  本栏目主持人

  朱海龙:1359222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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